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