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国道占农田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一般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补偿。

2、征收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自行规定,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如果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国道占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如果农作物可以收获则没有补偿。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进行收购或补偿。农田、水井、鱼塘、养殖场和通讯设施等按照实际情况补偿拆迁费。

3、安置补助费

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4、房屋拆迁补偿

主要包括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价费则等于宅基补偿费与被拆迁房屋估价的总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既可以是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换取新房的形式,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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