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代垫的运杂费计入什么科目?有时候是其他应收款 有时候是应收账款 有时候又计入货物销售额怎么回

销货方代垫的运杂费计入什么科目?有时候是其他应收款 有时候是应收账款 有时候又计入货物销售额怎么回事?

1、付运费: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一般来说销货方的代垫运费也属于销货方的价外费用.但是如果符合如下两条的则代垫的运费不能做为销方的价外费用:
1.承运者将运费发票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题意货运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了购货方B公司,而做为销方的A公司只是将这张发票转交给B公司.所以A公司只是为购货人B公司代办运输业务,并未从中收取额外的费用.所以这不应做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对代垫运费的判定,不仅看形式,而且要看内容、看实质,即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是代垫费用,然后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对于销货方而言,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出厂价销售货物,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能够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追问

看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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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8
应收账款:我方垫付 货物销售额:我方付 其他应收款:运输方的返款或者其他方付我方垫付的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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