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我是河南济源人,要08年的具体报考时间,要求,以及一切有关的内容,越详细越好,

每年报名时间,地点等都会不同,还请关注卫生人才部门的开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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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0
一、报考资格
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补充规定》(桂卫医[2006]196号)的要求。
二、报名形式、时间、地点
(一)报名形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的方式。为防范替考,考生照片由考点在现场审核时统一采集并上传。
(二)网上报名
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
地点: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要求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说明》填报。
(三)现场资格审核
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3:00-5:00,逾期不再受理。咨询电话: 2630909。
地点:南宁市卫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新华路5号市卫生局七楼)。
三、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08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时间、地点的安排以考点下发的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二)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1、执业医师
2008年9月20日、21日两天,每天考2个单元,共4个单元。
2、执业助理医师
2008年9月20日一天,共考2个单元。
四、现场确认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近期免冠二寸彩色数码照片两张;
(五)试用单位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七)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资格证明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八)第三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市社会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所)还必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考试费用
(一)实践技能考试
1、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2、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30元/人
3、公卫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4、中医、中西医结合、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5、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中医(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30元/人
(二)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160元/人
2、执业助理医师:150元/人
六、要求和说明
(一)加强领导,严把资格审核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在审查材料时,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补充规定》(桂卫医[2006]196号)的要求,把好准入关,严防利用虚假学历证明混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队伍。
(二)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市属六县(区)各乡镇的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证明,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从业人员的证明,由本单位出具,并附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证明,由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出具。
(三)今年我区开展中医类别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点工作,报名资格有关问题及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四)强化考前培训。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考试中心的有关考试工作要求,2008年的医师资格考前培训由南宁市卫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承办(培训班通知附后),为保证考生复习和考试的质量以及考前辅导培训的效果,考生可在南宁市卫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统一征订考试大纲和参考辅导书(各类书目及价格详列附后)。电话咨询: 2630909。
2008年度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可登陆南宁卫生信息网(http://www.nnws.gov.cn)查询。

附件: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08]第20号)
2、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代码
3、医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5、2008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教材征订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9-10
报名条件 --返回顶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 --返回顶部--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左右。
详细情况请关注本站执业医师频道考试动态栏目。

考试时间 --返回顶部--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技能考试 --返回顶部--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
�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 3)正常离体磨牙;
�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3.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临床类考试实施
1.考试内容与方法:每个考生必须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以下三个考站的测试,测试时间共60分钟,每站设考官2-3名。
(1)第一考站: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考试方法主要采取计算机显示试题,口述回答。
(2)第二考站:基本技能操作与体格检查10考试方法采用医学教学模拟人、标准体检者及考生相互进行操作。考官在考生进行操作时或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3)第三考站:体格检查2(心脏听诊和肺/腹部听诊)与辅助检查结果判读(包括心电图、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生据此提出诊断、诊断依据,并回答主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2.考试项目数量及分值:

考站
考试项目
分值
考试时间(分钟)
考试设备
考试方法

第一考站
病史采集
15 分
35 分
10
21
试题卡
笔试

病例分析
20 分
11

第二考站
基本操作技能
20 分
38 分
11
21
医学教学 模拟人

操作口试

体格检查 1
18 分
10
体检模特或考生(男女考生分开进行)

第三考站

体格检查 2
心脏听诊
5 分

27 分
4
8

多媒体

多媒体考试

肺部听诊
5 分
4

X 线片
小项目
3 分
2
8

大项目
4 分
2

心电图
小项目
3 分
2

大项目
4 分
2

医德医风
3 分
2
2

合计
100 分
60

考试题型 --返回顶部--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科目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1、2.

表1. 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方案
基础科目25%
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
口腔: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
专业科目70%
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
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临床综合
(内科基础、外科基础)
公共科目5%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表2. 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
基础科目20%
临床: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
口腔:生物化学、药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专业科目75%
临床: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
--------------------------------------------------------------------------
口腔: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口腔修复学
公共科目5%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注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http://www.yixuewang.com/zhiyeyishi_jiexi/072622380837887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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