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老店招牌让我今日违法?想讨个说法!!!先谢谢了!!!

我是湖北恩施自治州恩施市人.十年前我下岗在恩施市老城区古城东门开了一家经营奇石.古玩.字画等艺术收藏品的店铺,起名:“施宝斋”,并出资近万元制作了一360cm X 70cm 的半弧横型店牌,上请工匠们精心雕刻了书有“施宝斋”字样的繁体半浮雕字体。此店牌从97年沿用至今,不想今天2008.9.10日却接到我当地工商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说是我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错别字)和第十五条!(繁体字)如若不整改,将处以1--3万元罚款。因此,我无法弄懂当今法律法规中“广告语言文字”与我十年店牌有何利害关联?到如今,我因此牌违法十一年却浑然不知,它不过是一个从事艺术事业体的不足以挂齿的艺术体现,何又触犯了我们神圣庄严的法律法规!再说我的这些可爱的工商人员非说我那繁体“施宝斋”是错别字“施宝齐”我无话可说了~
补充一点,我查了该相关法规,好象并没找到不准店铺用艺术繁体艺术字挂牌的法律法规!求请各位能否找个合理的说法让我理智.冷静的对待~
谢谢大家为我这儿事会了心,实际上,我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后,倒是对钱钧律师的回答表示有所接受,可我依然无法拿您我的共识去有力的贬斥我当地工商部门即将到来的做法!可想而知,我要是拿不出有力的法律法规去维护我的权益,他们肯定会强行拆除这件我心目中的艺术品。而接下来我肯定也会要讨回我的公道! 因此我徘徊在《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四款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之间的迷茫中。我真想找到:招牌是商号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谁给我了它,谁就是我真诚感恩.虚拟送分的受益人!!!谢谢!!!

1、工商部门的做法没有错误,建议将繁体字更改
2、但罚款数额最多为1万元以下
3、法律依据:详见下面的15条之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可以进一步联系,如果满意,希望把悬赏积分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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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1
恩,我国自建国以来提倡简化字,而正规的商标注册及工商局的注册都以简化字为准登记,但自己的招牌和俗称却没有相关强制要求。尤其是满大街的广告牌一类的也是满是错别字。有关部门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所以你完全可以参见《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08-09-13
你给那些“可爱的工商人员”给点所谓的吃酒钱,就没有人找你查了!
第3个回答  2008-09-11
应该属于“(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的情形。
个人认为,招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广告,不适用《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局在瞎搞,明显吃黑。不用交罚款,不行就起诉。我们支持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9-11
当地工商部门的做法不当!
你这招牌在法律上称为商号,商号由文字和图案等构成,依法受到保护。尽管商号具有广告的作用,但不能认为任何有广告作用的东西均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仅指发布的广告内容,但不应当将商号作为发布的广告内容。因此,适用《广告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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