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0-2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对方不配合,放弃调解要求交通部门直接按照事实立即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部门本来按照第四十七条应该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拖延了两个月,按照规定应该赔偿你们的损失。只有赔偿协调才应当按照六十四条等治好伤。 你们明白了法律,就知道应该怎么办,不能再叫对方和交通部门作弄你们了,损失赔不起啊。交通部门还胡来的话,去他的上级和检察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