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提取交通事故车辆吗?(对方不去交警队协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拜托各位大神

我家的货车在行驶中与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没有红绿灯)后来交警介入调查我们付了医药费但是对方一直不去交警队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订下来 我家的车已经在交警队停了70多天了,我应该怎么办?求法律高手告知!!急!急!急!!!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提取交通事故车辆吗?”可以,拿上交通部门出具的扣押清单提车即可!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唯一的合法扣车情形是因为调查取证需要(检验),不得因处罚和赔偿的原因而扣车。若确因取证(检验)需要扣车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经本、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天。 2、“对方一直不去交警队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订下来。”对于对方不作为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罚款,并督促当事人尽快处理此事! 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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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对方不配合,放弃调解要求交通部门直接按照事实立即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部门本来按照第四十七条应该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拖延了两个月,按照规定应该赔偿你们的损失。只有赔偿协调才应当按照六十四条等治好伤。 你们明白了法律,就知道应该怎么办,不能再叫对方和交通部门作弄你们了,损失赔不起啊。交通部门还胡来的话,去他的上级和检察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