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变更,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变更,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
血缘关系、配偶关系、债权关系、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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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变更投保人,那么首先被保险人、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需要共同签字同意,签字确认以后,新投保人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保单、保险合同变更
申请书、原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受益人可以更改吗?
被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一就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更改的。
不过保险受益人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更改的,需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
一般投保人想要更改保险合同受益人,需先获得被保人的书面同意,如果被保人本人是
医疗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那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不允许更改的。
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需提前把受益人的先后顺序和份额确定,如果没有确定份额,那么就按受益人数平均分配。
且被保人或投保人想要对受益人进行变更时,需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同意并在保单上予以批注后,才算更改成功,否则更改失败。
如果消费者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因合同约定事故出险或身故,那么其法定继承人被默认为保险受益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
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
(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投保人在我国台湾“
保险法”中称为要保人,有些文献称为投保申请人。其实,从文义角度解释,投保人应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称谓;合同成立之前,称要保人、投保申请人或准投保人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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