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