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安置人口?

如题所述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中并无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及司法实践,通常上海市集体土地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截止到动迁公告之日为止,以下人员可以算作被安置人口:

1、户口从被动迁房屋内迁出且动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拆迁公告日前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内的,且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离婚户凭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认定。

3、以下情形可增加1人计算,但不能重复计算:

具有独生子证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适龄青年(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4、在接到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应计入。

5、有下列情形,虽有常住户口但不计入动迁补偿安置人口范围

(1)被动迁户中户口人员,如他处有福利住房或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资料和房屋批建批复中有记载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国家住房补贴的;

(3)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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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7
你好,如果三代人,22平方左右,那么三套能拿到吗
第2个回答  2019-04-12
【主要政策口径】: “数砖头”+“数人头”。
根据“111号令”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因此,该阶段上海拆迁政策主要为“数砖头”,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或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但是到了2006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61号令”,也就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该办法关于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61号令”第六、七、八条规定了应安置人口认定的三个标准,这个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当时上海的拆迁口径从“数砖头”为主转向了“数人头”为主,政策出台的目的很人性化,但也为后来钻政策空子的人打开了一个口子,打开了一个上海拆迁暴富的时代。
这个政策出台之后,一个小房子里面有几十个户口的新闻报道时常可见,同时,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户)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和公示,当时的拆迁人主要是开发商,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与拆迁户便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引发了诸多矛盾和争议。
在法律实务处理中,矛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针对拆迁人的,主要为协议无效或依法安置纠纷;另一类是针对被拆迁人动迁利益内部分配的纠纷,关键点也在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而针对拆迁人的争议法律程序走完扔无法解决,就会转化成为信访矛盾。笔者雷敬祺律师在世博会期间就参与了大量涉动拆迁信访矛盾的化解,向有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成为上海市“引人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试点工作”先期试点单位参与调研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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