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青岛是省医保局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2]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2]
现任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张华[3][6][7]
中文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外文名
Qingdao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行政级别
正局级[2]
现任领导
张华[6]
主要职责职能转变职责分工内设机构行政编制现任领导其他事项所获荣誉TA说
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市级统筹机制。
(三)组织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研究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办中央以及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八)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以及支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2]
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2]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和智能监管系统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组织编制部门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承办中央以及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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