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信托投资公司在指定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报告。第三条 承担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第四条 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五条 承担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重点做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第六条 对资产和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1、对现金及贵金属的清查。要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及贵金属,并倒推清产核资时间点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2、对存放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的清查。按人民银行对账单、同业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询证函确认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二)信贷资产的清查。
  1、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代款,应查清未回函的原因,并督促回函。2、按贷款合同清查贷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是虚假的,应查清性质及资金去向。3、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逾期贷款、呆滞和呆账贷款予以核实,分类披露。4、对信用放款及抵押(质押)贷款予以核实分类。对属于无效担保、抵押的贷款,应补办保证或抵押手续,否则视为信用贷款。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应逐笔登记呆账贷款确认表,对贷款基本要素、呆账认定依据等予以说明。5、对贷款资产进行评定。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三)拆借资金的清查。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笔核实拆借资金,并分类披露。
  (四)应收账款的清查。1、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进行核实。对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放同业、各项贷款等项目的应收利息,均应按核实后账面价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签订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2、其他应收款的清查。清查应收款项的债权是否存在,审核科目核算的正确性。
  (五)投资的清查。1、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清查,确认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2、对长期投资中非股权投资部分,根据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清查。要重点核查对土地、房屋项目的长期投资。
  (六)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的清查。对由委托人指定项目、提供委托资金、承担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结合委托存款,逐笔函证确认。对无法确认的,视同信用贷款。将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相结合进行清查。确认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列入投资进行清查。
  (七)自营证券的清查。1、严格区分自营证券业务与代理证券业务,并对自营证券的金额、种类和买入价格分别进行核实。2、代理证券业务的清查。代理发行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金额、各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兑付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兑付债券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售证券按交易方式分别进行清查。3、买入返售证券的清查。按人民银行规定审核其真实性。对没有真实债券的买入返售证券,对方为金融机构的,调整到同类拆放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调整到贷款科目核算。
  (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1、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是否真实、准确。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2、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在建工程的成本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
  (九)无形资产的清查。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查验核实,调整不应计入成本的内容。重点清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检查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各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的数量确认;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单位应予以说明。
  (十)递延资产的清查。准确核算原发生额和构成,审查受益期和摊销额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十一)租赁资产的清查。审查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核实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逐笔核实租赁资产的对象、期限,并对租金逾期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资产的清理。重点清理账外资产。对账外资产(含账外经营),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难以定性的,可暂不并账,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或单独出具报告书。
  (十三)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清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信托投资公司计提各项准备金准确性。
  (十四)对表外科目的清查。表外科目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重要空白凭证、表外应收利息等。1、要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2、清理重要空白凭证。3、对表外应收利息,要根据财务制度将不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列入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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