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以深圳市最低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我们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比如我去年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每月,公司今年还是按1808元的标准缴纳。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我可否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小条的理由,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我问的是可否要求公司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毕竟公司有错在先,没按相关条例的要求足额的缴纳我的社保和公积金)以及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追答你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没有经济补偿
公司少交社保 后果要不帮你补交 要不把该交的钱给你 你自己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