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合理的,你看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了:
上届村委的债务,本届村委是否承担偿付责任?无论是上届村委还是本届村委,都是该村村委,无论是上届的债务还是本届的债务,都是该村村委的债务,债权与债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村委的法人代表和村委班子成员,本届村委必须对自身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案情
原告王某在某镇某村以个人经营形式开办环保砖厂。2009年8月该村顺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在村里修建文化广场,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李某让砖厂的工作人员带去几块样品砖,查看后决定使用该厂免烧砖。之后,原告砖厂给被告送去免烧砖500顶,总计价款30540元。被告文化广场竣工后,原告前去讨要砖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推托。2010年8月,原告到镇政府反映情况,在镇领导的协调下,村干部李某给时任该村的支部书记李明打电话(当时村委公章在书记李明处)让其在原告书写好的欠条上盖上村委的公章。李明审核后在该欠条上盖上村委的公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环保砖厂伍佰顶砖,叁万零伍佰肆拾元整,2009年新农村建设用。某村村委会,2010年8月20日。”
评析
该村村委换届,本届村委是否承担上届村委所欠的债务?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届村委所欠的债务不能让本届村委会来承担,村委不同于企业法人,不存在债务的继承问题,否则,本届村委的压力过大,很可能资不抵债,又不能走破产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届村委的债务应由本届村委继承,因为村委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届村委的消亡应由继任的权利义务主体即下届村委承担,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某村村委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性质上说的确不同于企业法人,但不能因此就不承担债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村委债务不存在继承问题,无论是上届村委还是本届村委,都是该村村委,无论是上届的债务还是本届的债务,都是该村村委的债务,债权与债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村委的法人代表和村委班子成员,该村村委必须对自身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这也是为什么不能支持由村委法定代表人来偿付债务的原因。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某村委使用原告生产的免烧砖,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以各种理由辩解,并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利益。故限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砖款3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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