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会计核算的实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鉴于境外会计制度与我国外经制度的差异,形成不同的会计业务核算方法和内容,编制的境外会计报表,不能满足国内使用者的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比较科学地、客观地、合理地反映境外承包企业会计业务,笔者通过在实践中探讨,认为对境外承包企业采用“双轨制会计业务核算”,既符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又可满足国内会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
所谓“双轨制会计业务核算”,即在同一会计主体内,使用同一会计资料(原始凭证),核算同一会计对象;按照不同的会计制度,设置两套帐簿,填制两份会计凭证,核算相同的经济业务。期末,根据两套帐簿各自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表,分别编制两套会计报表。
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属地的原则”,即境外承包企业按照所在国的会计制度建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日常核算。当日常发生经济业务时,按照所在国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同样履行相关的书面会计手续,最终以符合所在国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存档,才能符合所在国的会计制度,以备填外承包企业所在国有关部门的查询。期末按所在国的会计制度编制报表。
同时,按照我国外经制度建立另一套帐簿、设置会计科目,另填制一份记账凭证。特别强调:记账凭证类别、编号、经济内容、金额,必须与所在国的记账凭证一致,差异仅仅是采用不同会计科目制证而已。记账凭证所需的原始凭证,参见所在国记账凭证的附件,无需另外索取或复制。或者说按不同会计制度填制的记账凭证,反映的仍是同一经济业务。该套帐是否需要按外经制度规定,另外书面保存一份会计凭证、明细帐等会计档案,视公司情况而定。
期末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将两本帐簿的会计科目余额表,除成本费用类科目以外,有关资产、负债类性质的科目余额核对一致,如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
上述两套会计帐簿并行核算,区别在于期末结转成本费用时,按照不同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填制记账凭证,进行损益、利润分配核算,依据不同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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