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不胜任管理办法和程序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与所担任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相适应,干部群众认可度较低,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不办、敷衍塞责,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二)违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与决策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四)工作打不开局面,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五)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部门、单位作风建设失察失管,连续两次在行风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负有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严重脱离群众,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自由主义严重,拉帮结伙,长期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八)在抗灾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为政不廉,作风漂浮,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
(十)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中,被定为“较差”或连续两年被定为“一般”等次,或在目标考核中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超过5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二)在领导班子换届中,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推荐中得推荐票不过半数,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十三)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15日内不到岗或不履行职责的;
(十四)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五)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或因个人能力、专长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六)因其他问题和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四条 认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日常考评与定期考评、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五条 认定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受理。凡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人大、政协评议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经查实属于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即可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受理并启动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程序。
(二)调查核实。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同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
(三)提出意见。组织部门对拟调整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四)讨论决定。市委集体讨论作出调整决定。
(五)领导谈话。由市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对被调整的干部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第六条 对被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作以下调整安排:
(一)免职。对政治素质或纪律意识较差,作风不实,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干部,免去其领导职务,视情况安排工作岗位。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
(二)降职任用。对领导水平和能力不胜任所任职务的干部,免去现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降职使用。
(三)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接近退休年龄,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调整岗位。对不适应现岗位的,可根据需要平级调整到其他适应个人特长的岗位工作;对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交流到专业技术领导岗位任职。
(五)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安排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六)提前退休。符合《国家公务员法》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干部,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对被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待遇。
(一)免职和降职使用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相应待遇。
(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
(三)因病离岗休养的干部,病休期间保留原职级待遇,病休后按新任职务确定职级待遇。
(四)提前退休干部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委申请复核。市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
第九条 被调整的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被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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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7
首先了解他的性格特点,工作特点,
然后和他聊天,站在他的角度,为他制定更适合他的岗位
每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总会有一个非常适合的,除开他人品有问题,没有责任心等致命伤,那就可以调整到无关紧要的岗位或者他肯定不愿意做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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