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而非税后】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