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原籍法院处理,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处理。如果主要犯罪地就是原籍,那么就是原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追问如果两条都是重大刑事案件呢?
追答肯定有个主次之分的 啊。而且根据指定管辖,可以由上级法院选择,也就是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查考社会影响,在哪里影响大去哪里审判。起到一个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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