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言论

网民言论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在我国,公民的网上言论如果不违反<<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则任何其他机关,个人,团体,党派均无权干涉.网民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请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谈谈对公民在网上发表言论这种行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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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19
  《国家也可以是言论自由的朋友》
  这是一本充满智慧和缜密思考的书,这是一本富有责任感和忧患感的新闻理论论著。
  《言论自由的反讽》,一本正文内容不足一百页的小册子,在我看来,却比国内许多循规蹈矩泛泛而谈的大部头论述精彩得多,深刻得多。在这本书里,作者干脆利落地向美国司法界、新闻媒体,乃至整个美国社会,提出要重新思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涵,认真审视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究竟发挥着什么作用。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在这里我忍不住想要把它的英文原文也摘录下来,看看这一法案在文本上的“近乎专横的简洁性”: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f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the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一直以来,言论自由是美国人最珍视的权利之一,美国新闻媒体在它的保护之下创造了新闻事业的辉煌,在面对争议或利益冲突时,最高法庭也都是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竭尽所能维护言论自由。
  而《言论自由的反讽》的作者赖斯教授却恰恰对此提出了置疑,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的确,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导论,P2)
  作者提出,除了管制者的角色,国家还可以担当配给者的角色,通过一些公共资源的分配(例如公共资金的分配),来使得一部分弱势的声音“彰显”,达到维护强健的全面的公共辩论的目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压制”一部分人而保障另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
  可以想见,这样的观点在如此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理论界引起了怎样的激烈反应。这种以“非民主的方式保证民主”的方法本身似乎就存在着反讽和悖论。然而,仔细阅读过费斯教授的论述之后,我充满敬意,并且为其中的种种悖论而着迷。正如作者所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真相,一个远比我们目前愿意让自己承认的更为复杂的真相,但却不是——我希望——我们遥不可及的。”(第四章,P88)

  本书结构明了,论述简洁。全书分为导论和正文,正文共有四章,分别是:“言论的‘沉寂化’效应”,“艺术与积极主义的国家”,“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和“将至的挑战”。

  导论部分作者简单解释了为什么对于第一修正案的传统理解是误导性的偏颇的。“……一是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我们自由所造成的冲击,有时就是需要国家来抵制这些势力。甚至更为根本的是,……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主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可以要求国家来扶植的自由是一种公共自由。”(导论,P2)
  传统观点都坚持第一修正案是为了保护个人表达言论的自由,但作者认为对于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言论不在于个人的表达,而是一种能让人们借助这种公共辩论选择自己所希望的生活方式的辩论。那么,假如国家之外的某些力量压制着这种公共辩论的形成,国家就有权利介入。形象的说,就是给那些在公共广场的声音弱小的人发扬声器,使得他们的声音能被听见。

  第一章“言论的‘沉寂化’效应”做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并明确提出了全书主要的观点。
  正如标题所提出的,言论的“沉寂化”效应是国家采取有效行动介入的原因。举个例子来说,在淫秽品的反对者看来,淫秽品将妇女简化为性对象,她们的支配权也被色情化了。淫秽品导致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和家庭虐待,最终导向一个对社会不利的普遍模式,不仅体现在最私己的事件中,而且体现在公共领域里。妇女被简化为性目标,顺从、沉寂,感觉自己在公共辩论中无可作为,,从而阻止了她们全面的参与进公民活动中来,这就是淫秽品所带来的“沉寂化” 效应。如果简单的按照言论自由的法则,淫秽品将得到肆无忌惮的传播,而防止这一社会现象出现的方法,最有效的就是国家力量的介入。但是,这样的介入是不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是不是造成了言论表达的不自由并损害了公民的平等精神呢?
  作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将这些备受争议的问题本身看作对言论自由的推动而不是限制,重新考虑要求国家干预的动机。“要求干预的理论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可允许的目标,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第一章,P14)这样的观点使得国家的干预有了充分的依据,因为它为的不是某一个群体的个别利益,而是民主这个大目标。作者认为,即便这个干预的过程使得公众向某种观念倾斜,也无可非议。因为“民主要求的不是简单的公共选择,而是那种根据全面的信息和适当的反思条件下进行的公共选择,从民主的观点看,如果全面而公开的辩论影响了(不如说是改进了)辩论的结论,我们应为此喝彩,而不是抱怨。”(第一章,P21)

  第二章题为“艺术与积极主义的国家”,从对文化项目的公共资助问题上提出国家的“配给者”角色。
  国家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管制者角色——通常是言论自由的敌人——之外,还具有配给者的属性,例如国家拨款为图书馆购书、管理大学以及对艺术的资助等等,在这一角色上,国家更加有可能成为言论自由的朋友。
  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国家的配给性语境中,“沉寂化”效应是不可避免的。简单的说,因为资源的匮乏,国家在拨给一个申请者资金时势必剥夺了另一个申请者的资助要求,这就使得国家行为具有限制言论和增进言论双重属性。如果从纯粹定量的角度分析,增进的和限制的互相抵消,仍然保证了言论自由的,那么宪法的中立性是可以实现的:否决一个资助申请所带来的公共辩论的萎缩将由于相同资金授予另一个申请者而得到完全的补偿。但是,如果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如果第一修正案是保护公共辩论的强健性体制,那么国家作为配给者的某些决定将丰富公众的理解,另一部分则会削弱。
  因此,为了将重要公共性问题多种且冲突的观点呈现在公众面前,国家需要从配给者的身份出发,加以选择,以实现言论自由。这种选择不依赖于管理者对各种观念的好恶判断,或者管理者是否认为它们具有优秀品质。因为第一修正案的民主理想是要民众来判断各种观念的品质。此外,还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排斥的相对程度”,即那些公众最难接触到的观念有最大的要求权;此外还有“财金需求”、“公共议事”以及“言论的‘沉寂化潜力’”。(第二章,P44)

  第三章“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提出媒体究竟需不需要国家的问题,并从具体案例中分析了近年来司法界与新闻界对这一问题看法的走向。
  “民主是集体性自治的一种实践,要求国家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要求国家对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作出回应。在行使人民主权统治的过程中,公民有赖于各种机构,它们向公民传达不同公职竞争者的立场观点,报道和评价当前的政府政策和实践。在现代社会,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也许是发挥这一功能的最主要的机构,而且为了履行这种民主民主义务,新闻媒体需要一种特定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措施。”(第三章,P51)
  媒体的独立地位首先要求经济的独立,第二是司法方面的自主地位。对前者,美国的新闻媒介私营已有多年历史,绝大部分媒体不依赖国家拨款,国家也没有办法从这方面操纵新闻媒体。对于后者,有一批法律条文诉诸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来限制国家对其批评者尤其是新闻媒体压制的能力。那么,在促进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中,国家是否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呢?
  很多学者认为,市场可能会抑制新闻媒体对公共问题的报道。媒体的私营化必然造成对最大收益最小成本的追求,一些应当被报道的问题可能没有得到报道,因为它们不能创造所期望的收入。怎样摆脱这种市场效应的束缚,许多理论家转向了国家。

  第四章“将至的挑战”很短小,作者在这一章中表达了自己的忧虑。他认为,“在过去的25年中,一个新的最高法院已经降生,伴随着新的第一修正案的法理学……所有这些判决的共同之处在于一种对国家的显著敌意,以及拒绝承认国家在推进言论自由中可以发挥的作用。”(第四章,P83)

  仔仔细细把这本小册子读了两遍,我感受到作者是一个非常有责任感的学者,他担心过于强调第一修正案的个人言论自由保护会造成一种误解,以为国家永远是言论自由的对立面,从而妨碍了强健的公共辩论的形成。我个人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作为不会永远是言论的敌对,正相反,国家所掌握并能调配的资源可以更好的促使民主的形成;同时,作为对于市场等力量的补充,国家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我肤浅的理解,这与对待经济发展的态度是有很大相通之处的:市场的作用无可替代,强硬的管制可能会出现与预期相反的结果,但是国家的配给性力量不应被忽视,这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好言论的自由也好是一种促进而不是限制。因为市场也存在它的不能避免的弊端,并且市场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阻碍力量存在。
  但是如同作者所言,国家既可能是自由的敌人,又可能是自由的朋友,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态度面对呢?既要保持警醒之心,又不能失却友好之意,这本是就是一种反讽吧。在一个具体的事例中,假如国家干预了言论,如何判断这一行为究竟是限制了言论表达还是促进了公共辩论?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只能依靠当时做判决的几个司法人员的判断吗?作者没有给我们一个回答,这大概也是他文末感慨“复杂”的原因。
  文中提到了很多美国几十年来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案例,虽然有详细的注释,但是由于对整个社会环境以及对案例中一些专业的东西不熟悉,我无法理解那些判决之中的微妙。另外,由于看的是译著,很多句子有生吞活剥之感,可能也影响了对全文的理解。但是,我还是从中获得了很大的益处,无论是对言论自由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解,对美国舆论环境的理解,还是这种置疑且严谨负责任的思考方法。
  我想,这本书所提出的问题对于我们的政府和新闻界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何寻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是社会舆论始终要面对的问题。
  当然,我们的环境与美国有迥然之别。我们在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刚刚起步,尽管有了很多进步,但还缺少充分保证言论自由的民主环境,更还没有建立“强健的公共辩论”的民主理想,所以,就像此书中译本序言中贺卫方说的,“是否可以说,在这样的阶段,某些在本书里受到批判的理论,却反而可能切合我们的需要,因而应当认真对待、付诸实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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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9 21:47:38 malingcat 还是要从具体的语境中看问题,对于第一修正案从来就有各种阐释,在美国,现在不过是共和至上主义回潮、自由至上主义消退而已。可是在中国,我们似乎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所以还是自由是第一问题。

  2005-12-29 22:34:37 灵子 是啊,直接搬过来这样的理论肯定是不适合的,只是其中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在中国,还是希望先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啊

  2006-05-12 21:44:13 小饮 美国在担心“物极必反”时,我们却需要“矫枉过正”。中间的鸿沟就是文明的差距。

  2006-06-25 03:49:08 武彪 什么是言论自由?

  一、能不能闭嘴!
  以前我在一家文化公司当编辑,有一回跟一个同事去排版公司校稿子。(我们公司是做书的。)
  按说我们两人各校各的稿子,不应该起什么冲突。可就是起了,而且还搞得很不愉快(确切地说是险些爆发肢体剧烈接触)。
  原因是对方在我面前“耍大牌”——不住嘴地冲我耳提面命。刚开始我本着和平共处原则,对他哼哼哈哈,没有表示明确反感。可他越说越来劲,越说越大声,整得我实在忍不住,发出狠话:“能不能闭嘴!”(现在想来,这也算不上狠话——五个字如此温和,两个字才显威力。)对方当时不吱声了(至于回公司后对方的剧烈反应,因跟本文主题无关,此处按下不表)。

  这些天看安·兰德《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里面有篇文章谈“言论自由”。其中有这样的话:

  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安·兰德:《言论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5页。)
  如果个人反对某种主张,他能做的只能是充耳不闻,拒绝以任何形式提供帮助和支持——这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安·兰德:《言论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6页。)

  现在回想当初我要求同事“能不能闭嘴”,是不是也涉嫌“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按安·兰德的说法,还真有那么几分相像。就如伏尔泰所说——你说的话我一句也不赞成,可是我要拼命为你争取有说这话的权利。
  那么我当时能做的莫非唯有“充耳不闻”,任对方口若悬河;或者针锋相对,也拼命享受自己“发表言论的权利”;才算是真正信奉言论自由的人?不对。我不是政府,我“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何况,我意以为:对方当时冲我唧唧喳喳根本不属于言论自由问题,而是侵犯了我要求安静的权利,冒犯了我作人的尊严,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让其闭嘴,纯粹出于维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初衷,怎么能算是剥夺他发表言论的权利呢?
  是不是这么个理?

  二、什么是言论自由?
  以前看李敖的书,记得他似乎说过(政府)“提倡言论自由,就要有容忍别人胡说八道的自由’”,这说明提倡言论自由只是为着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安·兰德也有类似观点:

  言论自由的原则并不涉及言论的内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仅仅是表达好思想的言论,而且是表达一切思想的言论。如果不是这样,那应由谁来决定什么样的思想应该被倡导,什么样的思想应该被禁止?是政府吗?(安·兰德:《第一修正案和“象征言语”》,《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70页。)

  安·兰德反对“真理存在于多数人手中”的观点,所以她认为思想好坏各人有各人看法,政府不得借口代表民意用武力剥夺任何人“胡言乱语”的权利,才是真正倡导言论自由的表现。——当然任何人(包括政府)没有义务为“胡言乱语”者提供场地。
  比如,去年美国有位教授称颂本·拉登,虽然很多人对他的谬论争相讨伐,强烈要求美国某高校拒绝他登台讲演,然而该校还是为他提供了表演场地。对照前面安·兰德的见解——“反对某种主张”,可以“拒绝以任何形式提供帮助和支持”。——

  “言论自由”的意思不是要求他人为某个人提供印刷机、出版社、报纸、电影院或电视台来让他发表言论,“言论自由”的意思是,他人不得动用武力来制止某个人或其支持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正常途径获得这些措施。(安·兰德:《言论自由》,《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第106页。)

  所以,即使美国那所学校断然拒绝了“本·拉登称颂者”登台讲演,也不能算作干涉言论自由,而为其提供场地却有借“言论自由”为“邪恶”张目的嫌疑。
  说到这里,可以用我的话给言论自由下个笼统定义:言论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畅所欲言、自圆其说的权利,说的话可能老生常谈,也可能荒谬绝伦,旁人感到不合己意时有权利表示反对——仅限于口头反对,不得采取武力行动。政府也不得借口部分人妖言惑众、动机不纯,而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以武力令其闭嘴,能做得也唯有“纸上谈兵”。
  比如,反对“本·拉登称颂者”登台讲演的人,可以摇旗呐喊,极力宣传本·拉登十恶不赦,但是不能冲上台去对演讲者挥拳相向;政府更不可以用“危害社会”的罪名将其收押。
  也就是说,政府或某个单独的公民不同意某人的观点,可以大力宣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权力采取暴力逼对方放弃观点,向自己“投降”。
  同时,自己在自由言论时,也须具备遭人反对、批评、排挤的心理。对不同意见,正确心态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无端指责,也要奉行“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应对原则。
  最后,以李敖大师“提倡言论自由有三个重要条件”结束本文——
  第一、你没有捏造事实的自由,捏造事实表示你违反真相。
  第二、你没有匿名的自由,匿名表示你不敢对你说的话负责,你不光明磊落。
  第三、你没有造成“明白而立即危险”的自由,例如你没有在电影院里乱喊“着火了!”的自由。

  2006-06-27 22:55:57 灵子 呵呵 言论自由 一个永远讨论不尽的话题 到底我们维护的是什么样的权利 恐怕各人有各人的诠释
  我觉得大部分言论自由的理论并不适用于个人交往,也不必硬往上面套。

  2006-10-19 06:13:26 子夜 美国和中国的发展过程正好是相反的。美国是从绝对自由/最少程度的国家干预,走向需要更多国家机器的介入,来保障人民的幸福。中国呢,是从国家过度介入,逐步走向国家松绑。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轨迹,所以基本上对现在的中国没有什么借鉴。国家放开言论的管制,应该还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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