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请问某公司自然人股东从银行借款给公司使用,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公司以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税前列

问题标题:请问某公司自然人股东从银行借款给公司使用,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公司以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税前列支利息,请问此利息税前列支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而从您的提问中可以看出,银行单据上的利息费用应当是由个人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因而这一部分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其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并不相关,因而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那么你可能需要进一步提问,即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可不可以进行和税前扣除的问题。对此,我们仍然可以从相关的税法中寻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都是针对企业发生的借款,并没有对个人的借款问题作出明确。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的解释,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得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