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 求专业评析

如题所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区别于公法的重要特征。该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及利益,选择是否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等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领域的合同自由(亦称契约自由)、婚姻家庭领域的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自主行使权利的机会,这既是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因此,作为私法领域,尤其是财产流通流域,不宜过多干涉。另外,人之追求可谓种类繁多、难以列举,但不论如何,人对于自由的追求是不可别磨灭的,法律为人所定,反应客观事实及人的追求,因此,法的价值之一便是自由,法保证自由、保障人们追求的机会,故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法自由价值在私法领域之体现。正如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所写到的:“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二、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并非指结果上的均等,而是指机会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可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以下几方面:当事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平等,在民事领域应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民法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故民法的平等原则乃私法领域特色之体现。正如法谚所云:“平等这之间无管辖权”,其意在强调平等之内涵:即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一方为一定行为抑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得被他人所干涉。纵观法理及民法之精髓,平等原则乃法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之体现。尤其是在国家成为民事主体之时,若不以平等原则加以规范,则不利于私人利益之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个人都是独立且平等的国家。”

三、公平原则
公平意味着公允持平,不偏不倚。为法正义价值之体现。作为私法领域,虽存在大量意思自治条款和机会,但不乏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者,此类行为看似自由、平等,实则乃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其行为及效果均与私法之目的背道而驰,故在追求自由、平等之时,亦不可有失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之本意为诚信、手信、恪守义务,不欺诈,善意行使权利。若于无约定、无习惯之情势,应以诚信为本。诚信原则乃私法之帝王条款,系基于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之延伸。诚信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及合同漏洞、衡平利益、确立行为准则、指导法律解释之功能。
诚信原则在债法领域尤为凸显,正所谓:“契约应当遵守。”在双务合同之债中,一方之权利系对方之义务,反之亦然。一方不履行将危及对方,双方相互依存,为二者之合一协同为之。若失诚信,则合同之债难以成立、难以履行,当事人之意思难以实现。故该原则甚为重要,小到财迷油盐,大到国家经济兴盛。不仅如此,该原则已经由国内法迁移至国际法,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也会涉及到该原则。

五、公序良俗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旨在意思自治之必要限制,私法固然讲究意思自治,然如前所述,意思自治难免有瑕疵、缺陷。尤其自由二字,并非为所欲为、以为己牟利核心。法之价值不仅仅在于自由,更在于如何保障自由、维护良好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坦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正体现出自由应有限制,若要自由,合理限制个体自由为良策。另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乃由习惯变迁而成,其本旨恰恰在于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善意地方式利己、利他。故法律亦应尊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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