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老爸是抗美援朝老兵.复员后在84年过世.以后就没有再领过补助,可是我老妈至今还在,现在有没有什么补助呢?有什么政策和标准呢?如果咨询的话要找哪些有关部门?
按照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抗美援朝老兵去世,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复员军人遗孀能够领取生活补助。
对于抗美援朝志愿军军人中的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后,其配偶按照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南昌市东湖区委南昌市东湖区政府——《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超字数)
抗美援朝老兵复员过世后,其配偶并没有任何补助政策和标准的。不管你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军人(退役军人)离休干部、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抗美援朝志愿军复员军人、还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的志愿军退役军人等故世后,其家属、妻子没有任何的与退役军人(离休干部、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军人等等)相关的待遇,不管什么时期退役军人待遇和优待,仅仅限于其本人在世期间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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