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概述】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法经 隋朝人】  隋朝人,隋开皇十四年(594)撰成《大隋众经目录》,简称《法经录》7卷。前6卷为别录、大乘毗尼藏录、小乘毗尼藏录、大乘阿毗昙藏录、小乘毗尼藏录、大乘阿毗昙藏录、小乘阿毗昙藏录(以上六录每录均有众经一译、众经异译、众经失译、集体化 别生、众经疑惑、众经伪妄六分)、佛灭度后抄集录(包括西域圣贤抄集、此方诸经抄集二分)、佛灭度后传记录(包括西域圣贤传记、此方诸德传记二分)、佛教灭度后著述录(包括西域圣贤著述、此方诸德著述二分),共九录四十二分。其分类法已撷取前代经录之长并加以系统化,但著录译经只记时代,不详年月,不别存佚,排次不依时代,不注引用的出处,是其缺点。【法经 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  《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杂是指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详述�6�9】  �6�9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法经》的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是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②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李悝的《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主持全国大政10 年,他的著作有32 篇,其变法措施当不止以上三项,惜书已亡佚,无由得知其详。他在魏国的改革,当是全面的,魏国在战国前期成为最强的国家,这与他在魏文侯支持下,所实施的变法改革是分不开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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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02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