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7-04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鉴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而就业协议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
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如果只是签订了就业协议,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则可以违约,但也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