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罢免程序。

如题所述

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首先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村主任后,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村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 二、村支部书记的罢免。 罢免支部书记,属于党内处分,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由乡、镇、街道办党委(党工委)决定。如开除党籍,须由县一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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