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吗?

如题所述

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但是应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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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6

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但是应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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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1

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但是应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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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烟台一企业员工“被放假”无工资 劳动仲裁称应支付

不少企业通过安排员工放假的方式,来暂时降低用工成本。在烟台一电子厂工作的小王就遇到这个情况,今年10月15号,企业将包括小王在内的很多工人“放假”回家,之后再未发过任何待遇。

小王认为,“被放假”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导致的,企业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放假期间的待遇。但电子厂认为,“放假”期间职工不为企业提供劳动,不应获取待遇。

据山东广播经济频道《新闻大屏幕》报道,双方协商未果,小王便将电子厂诉至烟台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了小王10月份的工资及11月的待岗生活费,并表示放假期间将继续支付其法定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烟台一企业员工“被放假”无工资 劳动仲裁称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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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1

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但是应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

一、劳动合同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都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工资支付

1、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扩展资料

一、相关案例:

经历了4个月的“息工待岗”争议,爱尔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希公司”,主要做软件服务外包业务。)14名员工近日拿到了经济补偿50余万元。这是自2014年他们被公司告知“息工待岗”,在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总工会协调后,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2014年11月26日,公司突然召集冯国峰等14名员工,向他们传达了《关于息工事宜的通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14名员工从2014年12月1日起息工待岗4个月,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资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1300×80%=1040)支付,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实际支付570元。”

尽管公司保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冯国峰之前工资平均每月1.9万元,现在一下子变为了570元。“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每月570元可怎么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有7个同事“稀里糊涂就签字了”,签完后悔不已。爱尔希公司则表示,企业可以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

在下发通知前一周,公司也与公司工会讨论过,并且在大连高新区相关劳动部门备案。但是,让冯国峰他们感到不解的是,劳动合同期间,企业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并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息工待岗,这合法吗?

同时,冯国峰也找到高新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并没有查到公司备案信息。

2014年12月3日,经济赔偿按“N+1”个工作年限乘上平均工资补偿标准,爱尔希公司共赔偿14名员工50余万元。

二、劳动者多是因以下几种原因“被放假”:

1、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余。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并且涉及的员工广泛。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重大矛盾或纠纷”包括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罢工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等。

3、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

三、“被放假”主要涉及问题

1、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

2、劳动者以被放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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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企业能无故放假给员工,但是应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劳动者多是因以下几种原因“被放假”:

一、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余。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并且涉及的员工广泛。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重大矛盾或纠纷,包括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罢工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等。

三、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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