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19个月不开庭,咋办?算不算超期羁押??

如题所述

一般的刑事案子半年内开庭。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延长1-5个月;特殊案无法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被拘留、拘传或留置盘查
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故,侦查羁押期限
是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反贪等侦查部门,下同)的最长期限。侦查羁押期限
可以分为四类,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的羁押期限、不计算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种,
前两种情况为一般的可以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
后两种为特殊的无法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
1、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刑诉法》第124条)。

2、延长的羁押期限,共有四种情况:(1)延长1个月:(《刑诉法》第124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延长3个月:(《刑诉法》第126条: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四类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5个月:(《刑诉法》第127条:四类案件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4)延长期限不明:(《刑诉法》第125条)【该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但法律未规定延长的最长期限。

3、不计入侦查期限的羁押期限,共有两种情况: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之前的侦查羁押期限不予计算,即从查
清身份时计算。
(2)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发现另有重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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