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深圳的一家集团公司下一子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下各子公司的企业法人都不同。2009年我在A子公司,出差在外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同年年底公司把我调到B子公司工作。重新与B子公司签劳动合同,工资由B子公司发放(之前是A子公司发放)。今年3月工伤鉴定等级为八级,社保已经赔偿一性伤残等级补助。而公司这边以我是由公司安排到B子公司为由,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拒绝赔偿我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营养费等费用。有没有那位懂得这方面法律的好心人给我一个答案,公司的作法合法吗?我要找劳动仲裁会哪方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