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说人不够,等人招其了才能走,我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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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6
用人单位的这个回复不能作为不放人的理由,劳动法规定职员申请离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招不招得到人这个是用人单位的事情,不可能说你一年招不到人也我就还得继续帮你干一年吧,首先和单位协商,最好取得和保留书面证据,协商不行的话去劳动局投诉,单位一般不愿意把这些事情闹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7
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走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16
关系不好的话就直接拒绝吧
你的辞职条件合法,单位没有资格强留你
关系还行不想撕破脸面又急着走的话,给他一个期限,说最多只能帮你做这几天,几天之内请务必招到人,不然就走了。
第4个回答  2011-04-16
去找劳动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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