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

如题所述

1.定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基本规定:
-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3.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
-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 招牌、广告用字。
-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4.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
-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5.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 文物古迹。
- 姓氏中的异体字。
-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 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 书法艺术作品。
- 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着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复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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