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方不签合同

如题所述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认为:“广厦公司以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案涉中标通知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在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中标通知书下发给广厦公司后,该公司拒签施工合同构成违约,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当事人就案涉项目合同关系成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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