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如题所述

1. 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 法官权限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3. 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 法的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5. 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 立法技术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联系:
1. 两者都重视法洽。
2. 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 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 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 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断。
6. 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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