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企业想在超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既想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必须在超出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新的注册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上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若注册人需要将此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之上,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作为一个新商标申请注册。
所以答案应该是第一个
向商标局申请扩大商标使用范围,没有这种申请文书.
换发注册证,这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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