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开车从一单位大院内出来,门口即是街道,出大门后,见4、5个小孩,大者约8、9岁,小的1岁零9个月,从我的右方往左方下去,我当即停车让小孩们经过。小孩们经过后,我刚要起步,那个1岁零9个月的小孩突然转身回跑,因地面不平(人行道和路面有近10厘米的高度差)跌倒碰在我车子的左后轮上,造成头部损伤(后经检查为颅骨骨折)。我当即将小孩送到我们县医院救治,经简单处理后又转院到本市最好的医院治疗。到市医院后我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小孩住院期间我全部承担了他的医疗费用和他父母大部分的餐饮费,并多次看望,小孩住院27天后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了身体无异常。
现在小孩的父母不太愿意去交警队解决此事,一直拖着(估计是想再观察看小孩的情况),但是时间已经过了近5个月,前几天在我的坚持下终于去交警队调解了一次,但未果。调解时交警判我的全责,并赔偿其父母误工费、餐饮费共1900元,扣除住院期间我已付的餐饮费后,赔偿1200元钱。当时想想只要了事,以后一方不再找一方了我也没意见,但他家不同意调解,拒绝签字。
现在我仔细想了一下,我认为交警判我的全责不对,理由有三:一是我的车已经停下了,并不是我开着去撞到小孩的;二是小孩跑来碰在我的左后轮上,不是前面的轮子;三是小孩的父母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我们把小孩送到医院后,他的父母才赶过来,我认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我觉得我没有明显的过失,事情发生后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现在请问各位律师专家:
1、请问交警的责任划分对不对?如果不对,我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多少左右?
2、当事人父母是否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应该负多大责任?
3、小孩父母提出,在小孩住院期间,赔偿他们的误工费(小孩的父母在开门市做生意,每天的收入不等,调解时他们说因小孩住院,门市被迫停业,家中又被盗,损失很多。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停业,他们家的门市是其他亲人和工人在看管)、餐饮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请问这些费用中我应该承担什么?计算的标准又根据什么?
4、一般像这样的交通事故,交警对这样的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
5、如果他家以后不再去交警队解决此事,我该怎么办?
6、如果经过交警调解后,在责任书上签了字,以后小孩再有什么问题,比如摔到头部,还有理由来找我的麻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