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联系原单位:首先,您可以尝试联系原单位,询问他们是否找到了您的个人档案。如果他们找到了,您可以要求他们将档案退还给您或者将其转交给您的新单位。
2. 向人事部门申请:如果您无法联系到原单位或者他们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您的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可以向原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查询您的个人档案,并帮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原单位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他们协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4. 重新建档:如果您的个人档案无法找回,您可以向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重新建档。在重新建档时,您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并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明您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据,包括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总之,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找回丢失的档案或重新建档。您可以联系原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重新建档。不管采取哪种措施,您需要尽快行动,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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