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公司,前些时遇到一起劳动纠纷,已退职的员工对于支付给他的加班费*(根据基本工资计算)不服,向仲裁提出异议,仲裁作出的判断是按照劳动法判公司胜诉。
但其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的意见后,判定主张按照固定工资予以支付。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公司实在不愿总是为了此类纠纷劳民伤财,所以请各位专家给与意见和建议。
您的公司是生产类企业吗?
追问是的
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严格将加班工时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小时加班,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在我司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公示,如储运部门员工加班,若每月超出36小时的加班,每次加班须必经主管经理审批方认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若公司业务很忙,经主管经理或副总特批的加班及加班程序化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有关法规规定,也可得到劳动法的认可。
(2)规避劳动法36小时的法定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准则界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的最新判定指南也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已经在企业报上公示)。
3)为公司节省加班的费用开支。如公司严格按每周三十六小时控制加班,则仅仅以所取样板77为依据,每月可节省费用合计:77*(89.75-36)小时*4元/小时=16555元。如果在全公司推展这项工作,保守估计可以为公司每月节省三万元,每年可节省四十余万元人民币,并且还不包括由此而来的公平工资管理所带来的激励效益及成功规避劳动法制裁所带来的巨大隐形收益。
根据公司原有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每月受控加班节俭下来的资金会自动转入全司员工依公分分配奖金的资金库,从而提高每一分值的奖金分配额度。例如,在受控前,每一分值21元,受控后,每一分值25元,这样操作可以让全司员工受益工分的溢值。可见只有在保证分值为21元,节支下来的资金才能为公司所支配。当然,公司可以将节支下来的资金交由总裁会讨论使用方案,不管是用于发奖金,还是用于扩大再生产,都是为企业所需。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