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应该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应该按照固定工资(加上技能津贴、岗位津贴等)进行计算?

  加班费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加班费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按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按300%支付。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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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0
加班工资至少以

1000元为基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尤以追溯加班工资引起的争议最多,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有80%左右是追溯加班工资的。在条例的三次审议中,加班工资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以往没有明确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但“标准工资”也是模糊的,企业执行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审通过的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来计算。傅伦博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奖金。他表示,这个计算标准出台后,将大大减少劳动争议。追问

敝公司,前些时遇到一起劳动纠纷,已退职的员工对于支付给他的加班费*(根据基本工资计算)不服,向仲裁提出异议,仲裁作出的判断是按照劳动法判公司胜诉。
但其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的意见后,判定主张按照固定工资予以支付。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公司实在不愿总是为了此类纠纷劳民伤财,所以请各位专家给与意见和建议。

追答

您的公司是生产类企业吗?

追问

是的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严格将加班工时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小时加班,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在我司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公示,如储运部门员工加班,若每月超出36小时的加班,每次加班须必经主管经理审批方认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若公司业务很忙,经主管经理或副总特批的加班及加班程序化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有关法规规定,也可得到劳动法的认可。

(2)规避劳动法36小时的法定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准则界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的最新判定指南也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已经在企业报上公示)。

3)为公司节省加班的费用开支。如公司严格按每周三十六小时控制加班,则仅仅以所取样板77为依据,每月可节省费用合计:77*(89.75-36)小时*4元/小时=16555元。如果在全公司推展这项工作,保守估计可以为公司每月节省三万元,每年可节省四十余万元人民币,并且还不包括由此而来的公平工资管理所带来的激励效益及成功规避劳动法制裁所带来的巨大隐形收益。

  根据公司原有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每月受控加班节俭下来的资金会自动转入全司员工依公分分配奖金的资金库,从而提高每一分值的奖金分配额度。例如,在受控前,每一分值21元,受控后,每一分值25元,这样操作可以让全司员工受益工分的溢值。可见只有在保证分值为21元,节支下来的资金才能为公司所支配。当然,公司可以将节支下来的资金交由总裁会讨论使用方案,不管是用于发奖金,还是用于扩大再生产,都是为企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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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4-13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3个回答  2020-03-03
第4个回答  2011-03-16
基本工资,计算月薪日数为21.75日,时薪为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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