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

如题所述

将工程承包项目中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必然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为此,马斯喀特中国柜台经理把剑群先生根据开展保函业务的案例,总结了几点控制风险的措施,现选登在我处网站上,谨供开展这项业务的企业参考。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银行保函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业主为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银行保函,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由于其独立于合同且见索即付,索赔条件相对简单,能够保护受益人利益,而受到处于买方市场地位的业主的欢迎。作为承包商,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并加强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在国际金融形势不稳定的大环境下,充分保护自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从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银行保函项下的风险,主要是防止交易对手滥用保函“见索即付”的特点,进行无理的索赔。而防范风险的重点,应在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商务合同谈判的阶段,而不是在保函开立之后,因为银行保函一旦开出就不可撤销,也不能单方面修改,如果开出后出现风险,则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笔者从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总结了几点在开立保函的前期阶段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供“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参考。一、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开立了投标保函。但业主一再推迟公布招标结果,并要求投标人对原先开立的投标保函进行延期,如投标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拒绝延期,则会面临保函项下的索赔(EXtendorpay)。一般情况下,在规范的招标文件中会有这样的规定:在最初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后,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有效期进行延期,但投标人可以拒绝延期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函。但如果投标人同意延期,应对投标保函进行延期。根据这样的规定,投标人有理由在合同项下(但不是在保函项下)向业主提出抗辩,但实务中,很多投标人并不熟悉标书中赋予其的相关权利,抗辩起来也容易抓不住重点,陷入extendorpay的尴尬境地。为了避免该风险,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其权利的条款进行仔细研读,如果招标文件赋予投标人上述权利,则可在投标保函中以及相应的反担保保函中,加列这样的条款:受益人(业主)在提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文件副本,并描述投标人违约事实,以确定其是否提出“EXTENDORPAY”的要求。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的规定,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具有独立于合同的特点,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的索赔文件就有必须付款,但如果担保银行掌握了充分证据证实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中声明的索赔理由与合同及事实不符,则可以援引各国法律及国际惯例中普遍适用的“欺诈例外”的原则进行抗辩。如果投标保函和反担保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仅凭受益人的书面索赔就付款,而不声明任何具体的违约事实,则很难确定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容易使投标人失去合同和保函项下的抗辩理由,从而陷入不延期就赔款的尴尬境地。二、如何规避分包工程项下的保函风险国内企业在“走出去”承包国外工程的初期,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市场竞争激烈,会分包项目当地主承包商承揽的工程,在对主承包商资信情况不熟悉的情况,分包商应避免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或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反担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来自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双重风险。第一、主合同下的违约风险业主与主承包商有合同关系,而与分包商无合同关系。如总包商在主合同下违约,导致业主索赔,向业主出具保函或实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分包商需要面对对业主提出的索赔,即使经履行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由于已替总包商出具了保函而不得不代人受过。第二、分包合同下的风险总包商享有支配工程款的权利,如总包商资金紧张,或有其他债务纠纷,可能将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如挪用工程款等,并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产生纠纷,导致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终止分包合同,但原先分包商替总包商开出的保函,因其是以总包商的名义出具给业主,不受分包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影响而继续有效,致使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无约担保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第一、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第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2,保函金额递减条款,保函金额随着预付款归还进度或时间递减(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3,失效条款,规定具体的失效时间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履约保函的索赔文件中,应规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赔声明,并说明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同时也应规定保函金额递减的条款。如分包商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要求担保人至少声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赔;②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这样,担保人必须确定其收到的索赔至少在表面上真实有效,才可以据以向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书面索赔声明的规范化,可以给反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抗辩反担保下索赔提供依据。另外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分包商不能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全额反担保,应要求总包商自身向业主承担一部分担保责任。这样,万一因分包合同纠纷导致分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总包商由于自己承担了一部分担保责任,也会积极寻找其他途径继续履行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一旦该合同如期完成,则业主也就失去了在银行保函项下向分包商索赔的事实依据。保函开出之后,分包商要重视对保函的后期风险管理,重点是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及时搜集并向担保银行提供保函金额递减或失效的文件证明,使保函风险逐渐减少。三、分包合同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分包商的分包责任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注意预付款保函和主承包商的支付结算方式相匹配。例如,当结算方式为:合同金额30%以预付款结算,剩余70%以主承包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分包商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开立预付款保函和信用证的先后时间顺序。分包合同应规定主承包商开立合同金额70%的信用证在先,支付30%的预付款在后,而不是相反。如果分包商不注意这一点,而要求主承包先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而后开立70%的信用证,那么则意味着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商应首先开出30%的预付款保函,而该预付款保函往往是以供货人完成发货责任为失效条件的。分包商虽然提前收到了30%的预付款并安排生产,但如果主承包商迟迟开不出70%的信用证,那么分包商到了发货期仍然不能如期发货,则会由于没有完成供货责任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没收的风险;如在没有信用证的情况下强行发货,又会面临收汇风险,境地十分尴尬。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多个国家的银行收缩贷款规模,致使工程项目暂停或取消。主承包商虽然前期如约支付了购货合同的预付款,但迟迟不能开出信用证,分包商由于无法发货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索赔。分包商在签署大额承包合同前,应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调研,并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主承包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邀请银行及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提前介入合同谈判,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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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16

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当施工单位向业主开具独立保函时,只要业主在保函有效期内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就必须先行把保函金额赔付给业主。然后银行再向施工单位追偿这笔费用。


以前国内很多银行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不认可,但是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国内独立保函的见索即付效力被正式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在施工领域,保函申请人一般是施工单位,开立人是银行,受益人是业主。



与传统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独立保函独立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只要业主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在保函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付款。且银行只能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无权调查施工单位是否真实违约,也不能援引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抗辩权对抗业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施工单位在业主存在保函欺诈情形时可以申请保函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但因保函兑付时间短、举证责任大、法院审理谨慎等原因,实践中能够成功止付的案例相对较少。


正是因为独立保函的上述特点,独立保函无疑降低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增加了施工单位被业主恶意索赔风险。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


恶意兑付风险是指在施工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形下,业主故意兑付保函的风险。实践中,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见索即付保函,要求保函中载明施工单位如有违约行为,银行在收到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申请文件后就应立即无条件支付相应款项。银行兑付保函只需对业主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即使施工单位没有违约,但业主想让施工单位退场、让施工单位在某些地方让步或者达到自身某些目的,也会恶意兑付保函,由此向施工单位施压。在业主恶意兑付保函后,由于是见索即付保函,施工单位将很难阻止银行兑付。


丧失谈判地位风险


在独立保函开具后,由于业主和施工单位地位不平等等原因,业主很可能在过程中寻找施工单位违约的情形,并以兑付保函相威胁,从而逼迫施工单位认可业主的工期要求、价款要求、质量要求、新的保函要求等,施工单位难以反抗。


失信与丧失现金流风险


实践中,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有业务往来的合作银行作为保函的开立人。合作银行基于施工单位的历史信用及施工单位的存款,通常不会要求施工单位额外提供保证金。但是,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为保障自己的追索权可以实现,银行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存入等额现金作为保证金,否则就会降低施工单位在该银行的信贷额度,严重影响施工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度。并且,若施工单位为了保障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度,将等额现金存入银行。如此,保函项下款项不仅将被业主提取,与保函金额等额的现金也将无法使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金额动辄几千万,一旦业主向银行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现金被提取或冻结,企业现金流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


1、审慎选择保函格式


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保函格式或者未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开具独立保函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避免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选择开具一般保函,以免增加自身风险。


2、对业主资信进行审查


在保函开具前,应对业主的资信进行审查,包含业主的注册资金、在行业内的地位、业主涉诉情况、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以及过往履约情况,并注重对业主是否有恶意提取保函行为的调查。在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有恶意提取保函记录时,应拒绝开具独立保函,而是通过协商谈判,要求开具一般保函。


3、对独立保函相关约定进行审查


在开具独立保函时,施工单位应注重合同中对保函担保内容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审查。若违约责任极不合理或者赔偿责任过重,那么施工单位在开具保函前应清楚很可能在履约过程中业主很可能以施工单位违约为由,提取保函。

2

对保函没收责任条款进行审查。有的业主会在合同中约定,当施工单位出现某些情形时,业主有权没收保函,即保函项下所有金额归业主所有。此种约定风险极大,在有相关约定时,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到不要出现相关违约情形,另一方面应尽量通过谈判或者协商,更改相关约定。

3

对续开保函责任条款进行审查。续开保函条款审查应注意:续开保函时间、续开保函格式、续开保函金额等。


4、约定提取保函单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业主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需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保函中约定业主提取保函时应提交的单据数量越多、获取难度越大越好。如要求业主在提起保函索赔申请时应提供施工单位违约的证明材料;或约定业主提取保函后应先将提取的款项交付第三方,待业主与施工单位争议解决后再确定是否交付业主;也可以约定业主提交保函索赔申请与银行兑付保函之间有一定的时间,以便为施工单位组织证据、向法院申请止付、提起保函欺诈诉讼、甚至就争议问题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争取时间。


5、及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1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施工单位最多适用的是第(5)种情形。通常提起保函欺诈诉讼,应当以业主为被告,保函开立行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业主保函索赔行为构成保函欺诈,判令银行终止向业主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此外,在保函欺诈诉讼中,应注意保函欺诈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保函中止支付应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独立保函申请中止支付及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因施工单位较多选择己方所在地合作银行作为保函开立人,因此,施工单位通常会选择向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止付和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释》(〔2018〕14号 )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因此,在上海提起独立保函欺诈诉讼,在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下,应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6、及时申请保函止付


如果业主向银行申请兑付保函,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审查保函文件的内容,确定业主提取保函的条件和管辖法院,并积极与银行沟通,获取业主提交的保函索赔文件,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理由和提交的单据。并向银行表明该保函兑付存在争议,业主系保函欺诈,施工单位已经向法院申请支付并起诉,请求银行配合法院的诉讼工作,暂不兑付保函,尽可能拖延保函被兑付的时间。然后,向业主和地方政府发函,阐明业主兑付保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明业主提取保函的可能性后果,给业主施压,并请地方政府介入从中斡旋。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并提起保函欺诈诉讼。


7、注重过程资料的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终止支付保函”的证明标准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因该两项证明标准均非常高,施工单位的举证责任之重,举证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施工资料的管理,及时上报索赔、签证,固定业主违约的相关证据,收集己方的履约证据。一方面在业主意欲提取保函时可以和业主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在业主启动保函索赔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或提起保函欺诈诉讼。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注意与银行保持积极的联系和沟通,确保第一时间了解业主提取保函的信息,并尽可能延长保函兑付的期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第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

  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

  2,保函金额递减条款,保函金额随着预付款归还进度或时间递减(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3,失效条款,规定具体的失效时间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履约保函的索赔文件中,应规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赔声明,并说明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同时也应规定保函金额递减的条款。如分包商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要求担保人至少声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赔;②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这样,担保人必须确定其收到的索赔至少在表面上真实有效,才可以据以向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书面索赔声明的规范化,可以给反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抗辩反担保下索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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