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

我于2003年在省属事业性科研单位工作,至今已10年,单位在2005年跟我们签订派遣合同,每两年一签,单位在2008年给我们3人评定初级职称,同年聘任,工资的标准一直以正式工的标准发放(有工资条为证)聘定职称也给加过工资,今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是从2010年开始补发,我们非正式编制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我个人觉得单位给我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我所参加的课题,参加育成的品种,发表的文章都应该能证实我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与正式编制人员一样,应该可以定义为同工。最近去劳动仲裁机构咨询,那个院长说我的诉求没有法理依据,说正式编制和劳动关系是两个法律框架,不能进行同工比较,说他管不了,还说就算仲裁,也不支持,我就觉得很纳闷,难道同工同酬只是针对企业?求高人帮助指点,谢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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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0
同工同酬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而不只是企业。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本案中的问题,建议你先跟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去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县级劳动局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用工情况。如果劳动局申诉没结果,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经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起诉,被告是用人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2-05
同工同酬即使在企业,
也指的是同样编制,同一个工种之间所体现的薪酬待遇。
在国有企业也有在编工,永久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之分,
他们即使干的是同一个工种,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而且待遇悬殊。
在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资、福利,
劳务派遣工资、福利,来源不是一个渠道,
不可能实现你所说的同工同酬,劳动法也不会支持。
很遗憾,如果待遇都一样,谁还会拼命想要在编呢,正因为有诸多不同使然。
兄弟,这就是咱们的命运,
顺其自然吧,毕竟咱们的工作还是比企业强啊,
追求不属于咱们的,那就会陷入纠结,没有任何意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2-05
首先你要明确你和单位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没有关系?如果你是劳务派遣工,单位和你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不应该和你签订派遣合同),你和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新修订案规定劳务派遣有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20-08-17
劳务派遣制度下实现同工同酬的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同工同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相关政策条例规定明细

1、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4、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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