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存款(转款)凭条,再无其他证据,被告承认曾经收到该款,但否认是借款,主张系原告向其还款,被告对其辩称也无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有的认为原告证据不足,转款凭证只能证明有过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二,有的认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收到款项的事由,被告辩称证据不足,应当支持原告请求。
三,有的认为被告不能证明收到款项的正当事由,应当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返还款。
问题一:被告一直坚持谁诉讼谁举证,原告虽然证据不足,但已成完举证责任,那被告不需为抗辨举证吗?
问题二:原告收入与借款金额不符,但可证明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官认为原告经济能力与主张借款事实矛盾,法院调取原告全部银行流水账调查,请问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对案件重要吗?关联性大吗?
问题三;法官认为原告主张事实无人相信,法律依靠是证据,为何被告无任何证据下,法官施压原告调解?
问题四:法官按原告不符合生活常理为由,一直没要求被告举证主张事实,法律有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