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隐瞒病史,入职后复发,医疗期内治愈后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如何妥善处理?

如题目所述,我在公司做法务,最近几个月公司连续发生员工犯精神病的情况。而有确切消息称其都有隐瞒病史的情况。
眼下又发生一起类似的事件。由于我一直以来并未接触过类似的与精神病相关的案件,没有头绪。在网上找了一些资料,形成了一些观点,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不成熟,或者有纰漏的观点,也请帮助补全。

前提:公司属于生产性质的企业,伪外资,员工(特指在生产线的作业员)人数较多,发生类似情况的几率很大。公司工作环境及工作压力不足以在非特殊情况下造成精神病。
案情:员工Y(18岁)入职之后5个月左右突发精神病,送医治疗,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经2个月住院治疗,诊断判定:治愈。医嘱建议:坚持服药,定期复诊。
公司垫付医疗费,享受医疗期待遇,发放医疗期工资。
目前Y已经出院,其父称其在家休养。
员工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支付治疗期间和医嘱后续治疗、监管费用及工资。
注释:Y的父亲要求公司承担的医疗费是:包含医疗保险支付的、以及由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治疗期间指的是:自发病入院之日起2年,包括医嘱的复诊、家人监护的期间均算做医疗期。
要求全额发放的工资:2年的工资,要求全额发放。

公司领导的态度是能帮忙就帮忙,该给的都给。直接导致下边办事的我们极其为难。因为领导说给,但是又不能太离谱,毕竟是私人的企业。而Y父又太不靠谱。

案情分析:
1、Y故意隐瞒精神病史,以欺骗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即使劳动合同无效,由于Y确实在我公司工作了,公司也为其交了社保医保等,决定已经支付的费用就不用Y承担了,包括应当由个人承担而实际由公司垫付的部分。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Y入职不满5年,工龄不足10年,医疗期依劳动部规定为3个月。由于Y患有精神病,属于医疗期可以延长的情况。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对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才可以适用延长。

而没有任何一份文件规定,只要患有精神病就必须要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我认为此处应当适用的是“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医疗期”。
3、Y在医疗期内治愈精神疾病,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劳动能力。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等。但是Y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未要求返回公司工作。如果超过鉴定期限,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医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医嘱,仅从字面理解就可以得知,是医生的嘱咐,并不是强制的,也就是说不是必需的。因此医嘱中要求的复诊、监管都是预防万一,而不是必要的。因此不应当成为支持其主张费用及医疗期的依据。

最后,就该案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医疗期工资已付,医疗费用已付。
建议Y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够1-4级残 退休
5-10级残 安排工作 如果不愿意继续工作 按照其辞职处理

第1个回答  2011-03-04
我感觉找律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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