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问题!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我在东莞市国税局做了四个月临工。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

首先我们是采取劳动派遣的形式到国税局工作的。
第一,每个月我的工作时间都超出新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每7天工作40小时),但未得到加班费。(有上班纪录,我本人是非自愿加班。)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索要加班费?我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有关于拖欠加班工资可以提出一到五倍赔偿的条款,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单位行为属于拖欠我加班工资的事实?
第二,我下个月离职(已提前三十天以上时间申请),由于4月1号是休息日(也是我的离职日),单位无人上班不能及时给我办离职手续。而我需要去深圳考试,不能等他们上班。所以要推迟十天才能回到单位办离职手续。不知这样是否违反法律?(因为签合同时有一条是到了离职日必须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自动离职计。)这样的条款不知合不合法?如果我不能在离职当天办理手续,要付怎样的责任?(仅指办离职手续,退宿舍,工作交接等不算。因为办了离职手续才能计算工资。)
第三,由于我是提前申请离职,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办理完手续,用工方应该马上结清全部工资。不知我的了解是否全面!
以上三个问题恳请专业人士帮助解答。最好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帮我分析一下利弊。另如能附加上具体条款内容就更好了。!
补充一点。 我现在有点搞不明白40小时与44小时的关系。比如我一周上班时间是五十个小时。那么我的加班小时是十小时还是六小时。六楼输入有误了吧?加班是16小时?另关于办理离职手续。我的情况可能是工作交接完毕,宿舍也退了。但由于我的时间比较紧,只是那个写面上的离职手续有可能不能按单位规定办完(也就是什么领导签个字,开个离职证明之类的手续)。那我可能付什么责任?

1、你证明你确实加了班了,然后工资条等发放工资的证据既可以证明是否给你发放了加班工资。没有发放,即属于拖欠。拖欠加班工资没有一到五倍赔偿的说法。每天的加班时间的工资是正常小时工资的150%。
2、你提前三十天申请了辞职,单位应当在三十天内为你办理离职手续,4月1日不是休息日。
3、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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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5
一、提供你加班的证据材料,比如说打卡的时间记录、同事的证言等。
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即可。
三、你的理解是对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单位应当结清你工资并在15天内办理关系及社会手续扔转移工作
四、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哪你的加班时间为16小时了。追问

我的加班证据就是排班表。这里的排班表除显示员工每天上的班次,还注明其它如某某请假,某某与谁换一人班之类的。没有打卡制度。但我考虑到这是国家事业单位,应该不会在我上班总时间上跟我耍赖。只不过这个总加班时间是应该按月算,还是按周合法?(考勤上单位是按月的)如果按月,因为我们上班是三班倒,轮到哪天休哪天。不是周六周日休息制。是否应按月实际天数折算,还是按当月周六周日天算折算休息或应上班天数?

追答

要看你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如果标准工时制度,单位已经违反规定了。

第2个回答  2011-03-02
第一, 要判定加班费是多少,怎么算,首先你要告诉我你合同签订的类型是什么:A 如标准计时工资制(俗称5天8小时);B 综合计时工资制(每天加班可超过1小时,但每天上班总时不超过11小时); C 不定时工作制(往往是高管或特殊岗位用) 如果是A ,则平时是1.5倍的加班费,既底薪(以合同上签的为标准,但最好为920,听说4月1日起要涨为1100)/21.75/8*1.5=7.93元/小时;周末加班为10.755元/小时
如果你算了他给你的不足,你可以去起诉它,具体赔偿多少,法官会判。另可以起诉它支付经济赔偿金:算法是,你在该公司做满半年多给你1月工资;1年则是2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证据:你的工资条和你的工时记录(你自己可以准备,但文件最好有该公司领导签名或公章,正常法官会要公司提供证据)

对了,4月1日不是休息日,是周五。
第二、离职日期你可以到人事讲,改在3月31日或30日,进行办理交接。 或者不改日期,你和你的主管讲好提前交接。 你推迟十天回去办离职手续不违法,但如果违反了它的厂规,应按厂规处理。但厂规必须合法:如罚款必须低于总工资的20%(东莞有个条理规定的),自离也应该支付员工工资,而且是必须的。
第三、“用工方应该马上结清全部工资。”是对的,但如交接或是计件等原因,很多工厂无法做到,一些司法部门,还是会允许工厂在短期内发放工资,如3天内。这点各地司法执行力度不同,如厦门,司法部门会让你先回公司交接好,并同时让公司也得及时发工资。

我认为,拖欠工资及时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哪怕是一天,或拖欠1元钱。违法即可按劳动合同法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
第3个回答  2011-03-01
建议 你看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个回答  2011-03-01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5个回答  2011-03-02
1.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您这个“新劳动法规定:每7天工作40小时”好像对劳动法理解错误。

至于您“非自愿加班”:您得提出证据证明,这恐怕不好举证。

假如您确实加班了,而没得到加班费,您可采取的方法如下:
(1)跟单位索要;
(2)向劳动局申请,由劳动局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赔偿金是劳动局责令限期支付后,单位逾期不支付时才加付的,不是只要没支付加班费就要赔偿,而且是应付金额的50~100%,而不是1~5倍)
(3)还是不行的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

法律根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单位行为属于拖欠我加班工资的事实?

证据1:需证明您加班的时间,如考勤记录等,需证明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
证据2:工资单等,用来证明单位发给你的工资中没有包含加班工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你已提前30日以上通知单位了,所以只要过了30日,你都可以离职,即4.1之前也可以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你也可以跟单位协商在4.1之前办理离职。
你也可以请事假,然后通过事假延期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再说,法律只规定劳动者工作交接的义务,推迟10天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它不涉及工作交接的话,只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不是违反了法律。

“离职日必须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自动离职计。”这样的条款不知合不合法?
这是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可以约定必须当天办理离职手续。但“否则以自动离职计”,我不知道你们这“自动离职计”都包含着那些内容,比如自动离职的话会怎样怎样,如果这个“怎样怎样”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那是不允许的。

如果我不能在离职当天办理手续,要付怎样的责任?
如果他不涉及工作交接的话,那得看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中都规定了怎样的责任,但公司的规定必须合法。

关于“因为办了离职手续才能计算工资”:
公司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不付劳动者工资,不管有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根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关于离职后的工资支付时间:
对此,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公司必须“办理完手续,用工方应该马上结清全部工资”,工资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支付日支付,即便员工已离职。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