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是采取劳动派遣的形式到国税局工作的。
第一,每个月我的工作时间都超出新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每7天工作40小时),但未得到加班费。(有上班纪录,我本人是非自愿加班。)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索要加班费?我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有关于拖欠加班工资可以提出一到五倍赔偿的条款,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单位行为属于拖欠我加班工资的事实?
第二,我下个月离职(已提前三十天以上时间申请),由于4月1号是休息日(也是我的离职日),单位无人上班不能及时给我办离职手续。而我需要去深圳考试,不能等他们上班。所以要推迟十天才能回到单位办离职手续。不知这样是否违反法律?(因为签合同时有一条是到了离职日必须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自动离职计。)这样的条款不知合不合法?如果我不能在离职当天办理手续,要付怎样的责任?(仅指办离职手续,退宿舍,工作交接等不算。因为办了离职手续才能计算工资。)
第三,由于我是提前申请离职,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办理完手续,用工方应该马上结清全部工资。不知我的了解是否全面!
以上三个问题恳请专业人士帮助解答。最好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帮我分析一下利弊。另如能附加上具体条款内容就更好了。!
补充一点。 我现在有点搞不明白40小时与44小时的关系。比如我一周上班时间是五十个小时。那么我的加班小时是十小时还是六小时。六楼输入有误了吧?加班是16小时?另关于办理离职手续。我的情况可能是工作交接完毕,宿舍也退了。但由于我的时间比较紧,只是那个写面上的离职手续有可能不能按单位规定办完(也就是什么领导签个字,开个离职证明之类的手续)。那我可能付什么责任?
我的加班证据就是排班表。这里的排班表除显示员工每天上的班次,还注明其它如某某请假,某某与谁换一人班之类的。没有打卡制度。但我考虑到这是国家事业单位,应该不会在我上班总时间上跟我耍赖。只不过这个总加班时间是应该按月算,还是按周合法?(考勤上单位是按月的)如果按月,因为我们上班是三班倒,轮到哪天休哪天。不是周六周日休息制。是否应按月实际天数折算,还是按当月周六周日天算折算休息或应上班天数?
追答要看你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如果标准工时制度,单位已经违反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