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各继承人都不能继承;
1,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各合法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
2,当事人及父亲的户口不在本村的,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土使用权;
3,当事人在父亲死后,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转包给村里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继承人中户口在本村的人员,当事人收取转包所得);
4,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三,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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