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咖啡馆入职快一个月不想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

本人在一咖啡馆工作快1个月不想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只填了一个入职申请表.上面写了1个月内不管什么情况辞退也好自动离职也好.都不发工资.我8月1号正式上班现在不想做了.那我可不可以9月2号跟店长提出申请.如果拒绝发工资该怎么办
我现在想着做到9月2号跟店主说不做了他会不会不发工资啊

写的这个不发工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做满一个月,不给你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就是双倍工资。工资肯定是要发给你的。你提辞职的时候,跟店长说,要工资,记得录音。现在保留好你上班的证据,比如工作证什么的。不行就每天上班录音,怎么自己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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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1
写的这个不发工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做满一个月,不给你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就是双倍工资。工资肯定是要发给你的。你提辞职的时候,跟店长说,要工资,记得录音。现在保留好你上班的证据,比如工作证什么的。不行就每天上班录音,怎么自己上班了。追问

那如果他拒付工资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局会受理吗.还有就是如那天提出辞职他如果跟我说要提前几十天提出辞职申请我可以拒绝吗

追答

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公司,做好证据保留。他拒付工资,可以先去监察大队举报,要工资,或者去劳动仲裁,这个周期比较长。你都要证明你在那里上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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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4-06
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申请,在三天后的离职日,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并结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3个回答  2015-08-21
只能建议去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还有就是你9月2号辞职也算是满一个月了呀,于情于法单位不给工资都是说不通的。
第4个回答  2015-08-21
没事,放心吧,他比你懂劳动法, 不想干就别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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