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负责,有何依据?

我是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主要责任。对方出院后所有赔偿我已垫付且妥善处理完毕。单位车辆只买了交强险,医疗费只赔偿一万,我已领取。剩余部分我找单位报销,单位让我找法律依据,哪位老师能给我帮帮忙,跪求。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第八条中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追问

具体法律名称准确吗?有人说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答复,谢谢。

追答

对的,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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