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具体内涵

如题所述

受新闻自由保障者,包括了新闻媒体之从业人员及其事业主。
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记者、编辑、评论员及专栏作家基于新闻自由,有免受政府干预,进行采访、调查、编辑及评论,并使其工作成果呈现给大众之权利,甚至包括对抗事业主的意志而为专业新闻报道、评论的权利,不过后者并非宪法上新闻自由的本质而有待立法规定。
新闻媒体事业主的新闻自由权利则包括设置新闻媒体事业、决定营运方针及人事选任管理等权利,但由于媒体系一重要的制度性组织,有学者主张新闻媒体事业主的人事任免权应受到前述理念的制约,以免影响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的新闻自由权利。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究竟在权利的具体内涵上是否有所差别?新闻自由究竟有没有比言论自由给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议题。例如在美国的萨克斯比与华盛顿邮报案中,主笔多数意见的史提瓦大法官(也是第四权理论提出者)即认为新闻记者跟一般大众一样,对于在监狱中的犯人没有采访权。但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所提出的新闻自由权,在内涵上会与言论自由稍有不同,易言之,根据某些理论,“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于言论自由所无法享有的保障”。(林子仪,1992)
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专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①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②搜集资讯的权利;③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④编辑权利;⑤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林子仪,1992)
依照C·爱德恩·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区分,美国司法实务界跟法学者理论所曾论及的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八项,但并非全部均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
1.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例如:进入监狱采访人犯或进入刑事法庭旁听之权。
2.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规范,在某些状况下,记者可以不必遵守的权利。
3.新闻媒体享有报道损害他人名誉资讯的特别权利。
4.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禁止报道命令或其他事前限制措施时,比一般大众受较多保护。
5.新闻记者有不受大陪审团侦讯或不需回答大陪审团某些提问的权利。
6.民事诉讼程序中,新闻媒体得拒绝回答任何关于编辑人员、制作人或出版程序中工作人员心神状态的质询。
7.在非为刑事犯罪嫌疑犯状况下,新闻媒体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之权。
8.政府为达成一般经济或社会政策,或为促进讯息传播多元及公平性,进而对一般媒体或专业新闻媒体所进行的规制,新闻媒体有免受此类规制的权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