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使用权或归属权纠纷,法院管么?

两人没有结婚在一起是购买两套小产权房,分开后,商定两个人一人一套,我以让出一套给她,现对方想讹诈我这套,每天都来闹,利用骚扰,堵门等手段,弄的我很头疼。想到法院起诉。不知道法院受理么?

宋庄画家村案
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王立则,被告马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兰诉称:2002年7月1日,我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 000元。2006年12月,马海涛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向马海涛返还房屋,马海涛向我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我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海涛赔偿我经济补偿金480 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海涛辩称:原告李玉兰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李玉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 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另查,经原告李玉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 264 7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玉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海涛出售给李玉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玉兰,就本案而言,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玉兰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海涛赔偿原告李玉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李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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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2
使用权是归属权的一种,法律术语分别是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符合起诉的条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你的问题,猜测你可能是和别人在购买(出卖)小产权房的时候发生了纠纷。各个地方法院的处理态度不同,现在都可以立案,但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根据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法理上说,小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建造者所有,其在没有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形下私自建房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纠纷。涉及小产权买卖要结合当地政府和人大的倾向性意见来看,法院亦不可避免的收到政策和法规的约束会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本人认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第2个回答  2011-05-05
离婚协议书如果已经明确两套房产的归属问题,你可以将离婚协议书做为一种合同形式,到法院要求解决,但是小产权房子在现在的社会中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享有居住权,法院给你确权的也仅仅是两套房子的归属问题,按照的是合同法规定的,但是你让法院来给你确认小产权房子的所有权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05-05
法律是不承认小产的 要是告的法院的话 你只能拿出原始发票之类的 证明这个房子是你付的钱
要是有非官方的小产证明也可以的 这个问题主要就是从经济上看了 不是产权看 小产的什么权 法律都是不承认的
第4个回答  2011-05-05
法院不受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法理上讲买卖双方在律师见证下签的合同,当时有没有你的那份律师见证合同?要有你的名字等相关签字文件,如有就不怕,没有就不去理她,住下去。就怕国家对小产权的招安就没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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