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户籍无房产证 孩子如何选择小学

如题所述

芝罘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芝罘区教育体育局 作者:教育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7日 点击数: 10797 次 字号:小 大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3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遵照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招生并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和建档工作,学生入学学区认定以含有该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簿、法定第一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的房产证为准。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该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在公租房(房管局所属廉租房)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的户口一直在该公租房内,可安排在公租房所在学区学校就读。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从出生落户(出生落户的时间必须在适龄儿童少年出生6个月内)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第一监护人之一的户口一直随(外)祖父母(适龄儿童少年和父亲(或母亲)户口一直落在(外)祖父母家且中间没有发生户口迁移),同时三代一直未曾分居(即未分户),且(外)祖父母的户口和房证都属于本学区,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对于祖孙三代户口一直落在一起(即未分户)并由其它地址迁入现学区地址的,迁入时间必须满5年以上方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法定第一监护人,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兄弟姐妹)名下无房屋产权,或者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第一监护人户口与房证不一致的,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第一监护人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军队(院校)职工,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第一监护人居住军管房,居住地址及户口均属于本学区且户口迁入时间满5年以上的,可安排在本学区学校就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到指定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学校或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七条 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和其法定第一监护人户口与房产证一致,但房证系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亲属(指父母与(外)祖父母或父母与其直系兄弟姐妹)共有且共有比例不小于房产总面积50%的,若户口与房证所在学区学校在接收完户房一致学生后尚有空额的情况下,可在户口与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就读,否则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八条 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第一监护人所属房产或本规定第四条所指其(外)祖父母所属房产处于政府拆迁过程中尚未回迁的,凭户口、拆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可在原户口所在地就读。若家长提出在搬迁居住地就读,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九条 凡不属于以上几种特殊情况的芝罘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教体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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