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承不承认有毒有害提前五年退休

如题所述

符合条件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在湖南株洲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满8年的,提前五年退休,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号)的规定,是现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湖南株洲必须执行。并且,湖南株洲也在执行,关键是当事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 ]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事指南(企业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
一、业务办理事项
企业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

二、业务描述
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核定退休待遇

四、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3、《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4、《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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