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医院做子宫肌瘤微创手术·结果3个小时手术做了10个小时。因为过程中手术器械蹦坏了,有个金属片掉落在我妈妈腹腔里。他们找了2个多小时才通知家属,这时候我妈妈已经在手术室里8个多小时了,后来大夫说再找几个小时也不确保找到,于是我们家属同意终止手术了。但是现在金属一直在我妈妈体内。3个小时手术我妈妈在里面10个小时,多打了6次麻药!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医院却说这不属于食疗事故!我想问一下·那这个属于什么?我妈妈遭受这样的罪医院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我们平时说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