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为为什么是单方法律行为呀?难道不要求对方同意么?

如题所述

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辞去委托(即放弃代理权)。同时,正因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在授权之后,被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
法律分析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代理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代理权的行使直接涉及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面授与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授权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要根据责任者承担的目标责任的大小授予一定的权力。主管将处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授权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承诺。委托是一种双方合意的后果,其内容当然还是授权。委托是双方的事,授权是单方的事,一般是先有委托,后有授权,也可以不用委托,直接受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如仅有授权则不能达成委托合同,其相对人亦无办理授权人指示的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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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2
所谓单方行为就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你授予别人权利难道还需要他同意吗?一般来说为他人设定权利是不需要对方同意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规定是特殊情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1-06
呵呵,这个确实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个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就是考你是否能区分授权行为和委托合同之间的区别。
授权行为是形成权。不需要代理人承诺。实践中就是签发授权委托书行为。
当然签订委托合同自然是双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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