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几年家里拆迁,房产证上写的我哥哥的名字,但房子是我本人出钱购买的,

九几年家里拆迁,房产证上写的我哥哥的名字,但房子是我本人出钱购买的,而且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一直也是我们家住着的。如果将来再遇上拆迁是不是支配权就成了我哥哥了,因为房子不是全私产所以更改房产证名字比较麻烦,那么是不是写书面证明并且公正后就可以了。请高人指点,因为不想给孩子留下麻烦事,不知道怎么做事最好的办法。

虽然麻烦,还是尽量更改名字,有书面证明加公正并不能完全保证没问题。将来的拆迁完全以证件为准,其他材料为辅助。以现有的政策法规可以办成完全产权,借机直接办成孩子的名字。否则,公正可以注销,万一你哥有个闪失,就更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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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09
你现在唯一可操作的是交易过户回来,交一部分交易税,拿一块契税。不是什吗事都能公证的,你这种公证还是财产归属不明确。因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即便公证了也无济于事,何况公证处这种情况还不予给你公证。
第2个回答  2011-02-11
不想以后有麻烦 就现在别嫌麻烦 赶快过户吧
第3个回答  2017-07-20
不可以直接更改。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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